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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学生互联网电子公告栏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互联网电子公告栏的信息管理,规范电子公告栏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学校稳定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中国石油大学利用电子布告牌、电子白版、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版等形式上网发布信息,必须遵循本规定。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校内外所有在校内电子公告板(bbs)上发布信息的用户。
    第三条 学生在网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栏上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语言粗俗污秽、思想低级下流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纪律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学校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的日常监管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公安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络及教育技术中心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电子公告板(bbs)实行“版主负责制”和账户管理,版主负责本栏目的维护管理工作,对不遵守电子公告板(bbs)管理规定的用户,可给予警告、封闭或删除其账户。
    第七条 学校网络信息部及其它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对上网学生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学校网络信息部及其它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在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网络信息部及其它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第四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处报告,并立即删除相关信息。性质严重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学校网络信息部及其它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保存60天,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学生发布信息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公安处依照有关纪律、法规或法律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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